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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2-09-23 18:20 点击: 510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管理,促进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办法

 

为引导和推进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经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且认定时间满一年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二、评价组织

市科技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和实施,确定进行年度评价的众创空间名单,组织专家开展评价,适时发布绩效评价结果。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做好绩效评价材料的审核、上报。

三、评价内容

众创空间绩效主要从服务能力、孵化服务、服务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

1.服务能力:包括场地面积、专职管理人员、签约的创业导师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身建设等情况。

2.孵化服务:包括举办的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市场对接、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活动情况;开展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技术培训等教育培训情况; 创业导师和中介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工商税务、法务财会、政策指导等服务情况。

3.孵化绩效:包括在孵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申请或授权知识产权情况、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

4.其他工作:获得新闻媒体报道及政府表彰情况、在孵企业或团队获得各级财政资金和投融资支持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情况。

四、评价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众创空间绩效评价通知,明确具体绩效评价要求。

2.网络申报。参加绩效评价的众创空间,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填报绩效评价材料并提供有关佐证。

3.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对各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4.综合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石家庄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完成评分并形成评价意见。

5.公布结果。市科技局根据评价意见,研究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并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文公布。

五、评价定挡

1.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分80—89分为良好,评分60—79分为合格,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对于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评价资料的众创空间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

3.众创空间未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的,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

六、奖励管理

1.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市科技局依据其评价期内用于场地租赁、物业水电、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教育培训、创业活动等方面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分别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绩效补助。

2.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归口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整改督导工作。

3.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是省级众创空间的并建议省科技厅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

4.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众创空间,取消其相关资格,收缴财政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并记入科研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七、附则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市级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石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