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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2-10-20 17:20 点击: 804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冀南新区经发局、经开区创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工作,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61号),省科技厅印发了《河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冀科成市函〔2022〕11号),并在全省开展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我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被认定为2022年度省级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改革单位,现已正式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为规范引导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真实活力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现就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方式

1. 评价范围。市内企事业单位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是以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为评价重点,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开发和应用推广中取得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技术标准等进行评价的成果。

2评价方式。采用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进行分项量化赋分,并得出科技成果的总体评价得分,依据专家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二、评价作用

1. 申报国家、省部级及行业科技奖项的重要依据;

2. 获取政府各项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3. 进行交易、推广、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的重要支撑;

4. 获取投资、融资、许可、转让、合作的重要依据;

5.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招标投标的重要依据。

三、评价程序

1. 评价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由主要完成单位牵头自愿提出申请,撰写科技成果评价材料,并报送纸质评价材料。

2. 形式审核。根据评价申报资料,对科技成果评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齐全且符合成果评价要求,确定是否受理评价申请。

3. 成果评价。确定受理评价材料后,组织评价专家对项目开展评价,通过现场考察、审查材料、听取汇报、质询答疑、打分、评价结论讨论等工作完成评价,出具评价意见,形成评价报告。

四、工作要求

已取得科技成果且有评价需求的企业可随时提交申请。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督导申请单位准备评价材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证明、监测分析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等)。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丽华   索冠伟  

电  话:3118385  3118320

地  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综合楼802室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