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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2-11-16 11:06 点击: 540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按照《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定于2022年12月召开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验收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1.2020年新建的7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和227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2.2019年延期验收的1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和14家技术创新中心。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验收方式

  本次建设任务验收采取集中召开验收会的方式进行,由省科技厅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按照各平台《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审核两年建设总结报告及佐证材料,集体评议形成验收结论。

  验收平台及归口管理部门人员不参加验收会议。

  三、验收材料

  1.建设验收大纲(在线填写);

  2.建设验收申请表(在线填写);

  3.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由系统中下载样表 ,填写后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在线上传);

  4.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包括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5.验收平台《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PDF文件在线上传)。

  以上验收材料采用无纸化填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依托单位填报用户通过“河北省科技创新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yun.hebkjt.cn/)”登录 “河北省研发平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使用【建设任务验收管理】功能在线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验收材料。电子版验收材料,请于11月30日前完成在线填报和提交。

  四、有关要求

  1.申报材料应齐全、有效,涉密文件不得通过系统报送。参加验收单位对提交的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平台验收时依托单位存在科研和社会失信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2.各验收平台必须参加验收,无故不参加验收的,将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因建设任务未完成不能按时验收的,可申请延期验收,验收前书面说明原因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一年进行验收;上年度已延期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必须参加本次验收。

  3.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组织验收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各参加验收的实验室和中心,并对验收材料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现场考察。如依托单位存在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等重大问题,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撤销意见。

  五、咨询电话

  联系人:刘润雪  电话:0311-85813206

  联系人:胡立娜  电话:0311-85866036,85866037

  附件:1.2022年参加验收省级重点实验室名单.doc

  2.2022年参加验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名单.doc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10日